发布时间:2025-02-22 10:34:24    次浏览
案情简介近期,南京地税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,某新办房地产企业2015年房屋预售情况很好,回收了大量资金,却以年末资金紧张为由少缴纳2015年12月土地增值税360万元,虽在税务检查前已补缴,仍被加收滞纳金10万元。税务分析根据《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》(宁地税规字〔2011〕1号)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,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房地产转让预售收入次月1-15日内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。根据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(主席令第49号)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,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,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,从滞纳税款之日起,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。检查人员提醒,房地产企业应按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税款,而不是根据公司资金状况自行调节。否则,即便在税务检查前补缴,仍要被加收滞纳金,而其代价远远高于发行债券、银行贷款等融资成本,实在是得不偿失。来源:南京日报本文只做参考,不作为政策执行的依据!纳税人具体执行前,请详细咨询主管税务机关!